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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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编制的《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
             (省卫生厅 2003年11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并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我省公共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亟待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改善,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的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我省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健全。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配置各类卫生资源,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平战结合、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在此基础上,用更长一段时间,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 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信息网络体系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 建设方案。
  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分平台,分别设立局域网,形成区域卫生信息网。同时开发利用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使之具备数据传输、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视频会议、信息发布等功能。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建立局域网或计算机工作站,建立基本数据库,使之具备数据收集、上报、下载和分析等功能。
  政府举办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它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分别建立局域网或计算机工作站,并与当地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连接承担数据采集、实时报告等职能逐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网上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依托现有的省、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 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
  省级重点建设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之真正成为全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中心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中心。在完善工作用房、硬件设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
  市、县(市、区)要加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的技术指导中心。重点抓好工作用房、仪器设备、车辆装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和要求,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下发。
  (三)医疗救治体系
  1、传染病专科医院
  各市均应设置独立的传染病专科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已经设置的市严格按标准进行改造,尚未设立的市要抓紧新建或选择一所医院进行改扩建。各县(市)可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改建成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传染病人的收治任务。
  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床规模为300张左右,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病床规模为40张左右。医院(病区)建设设计按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卫发电〔2003〕55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设备等按卫生部制定的二级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配置,并确保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较强的 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2、急救医疗机构
  省级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省紧急救援中心)依托省人民医院进行建设,并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全省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工作指导。
  各市均应独立设置市级急救医疗中心(市紧急救援中心),并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省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市级急救医疗中心要立足社区建立急救医疗分站,原则上每一分站覆盖人口为20万。
  县(市)单独或依托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急救医疗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县(市) 急救医疗站要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执行。
  3、综合医院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重点加强急诊科(室)、重症监护病房(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设备,使其能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任务。要将二、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 (室)纳入市域急救医疗网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所在市急救医疗中心(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 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任务。
  4、集中临床观察医院
  按每30-50万人设置1所50张左右床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并由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综合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其他医院改建而成,平时承担原有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建设参照传染病医院标准执行,并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5、专病门诊
  发热门诊: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原则上按每15万人左右设置一个发热门诊。城市一般在现有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也可在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设置。农村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置。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都要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开展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就诊病人测量体温、询问病史,引导可疑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设置必须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腹泻病门诊:城市二级以上、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应按标准建立腹泻病门诊,并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四)应急专业队伍
  省、市两级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其中省级不少于50人、市级不少于20人,县(市)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综合应急救治队伍,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核辐射、生化恐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任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医疗救治队伍应急调配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工作。
  (二)完善财政政策
  各地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建设,保证公共卫生机构正常运营。各级财政要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承担救治任务而被征用的其他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患者给予救治费用补贴。
  (三)强化行业监管
  依法加强对应急防治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制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损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四)深化卫生改革
  深入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优化卫生资源布局结构,充分发挥公共卫生机构的整体功能。积极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 机制改革,科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抓好健康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卫生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卫生保健意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继续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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